碧桂园小区 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充分保障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含候补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的产生。 第三条 本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组织候选人的推选工作。 筹备组开展推选候选人的工作前,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等样表,供参选人领取、填报。 第四条 根据本小区的规模,首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暂定为 7 人(其中含候补委员 2 人)。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拟按赞成票多少为序。 第五条 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选,报名人数不限。 (一)业主自荐; (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四)本小区党组织推荐; 第六条 本次候选人自荐、推荐时间为:2026年8 月7日起至2026年 8月10日止。 第七条 参选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自荐的业主或者推荐者向筹备组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或者《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按照要求填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筹备组。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业主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完成自荐、推荐。 提交自荐、推荐材料时,每份材料均应有参选业主的签名,并附其个人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或购房合同等确认业主身份的证明文件、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筹备组应当对材料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参选业主成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需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 (八)本人名下房产所有物业服务费用均按时足额缴纳,不存在拖欠、拒缴、欠费补缴等欠费行为,相关缴费凭证真实有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非法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利用黑恶势力或者“软暴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被撤销的;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 (六)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应当回避的; (七)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八)正在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物业小区党支部委员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参选业主的业主身份和候选人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业主身份或者存在不得成为候选人情形的,应当从自荐或者推荐名单中剔除,并告知自荐者、推荐者及被推荐者。 确定候选人时,在职或者退休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应当优先考虑。 候选人的选举材料(竞选承诺)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少于候选人名额时,筹备组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荐参选业主,补足候选人名额。 第十二条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因自动退出或者被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从落选的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中,按当时的投票情况择优递补;无递补的,由筹备组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荐、补足。筹备组业主成员、候补业主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候选人名单公示可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材料公示同步进行。 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根据确定的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票。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当在自荐、推荐开始前进行公告,直至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为止。 本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