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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长春市双阳区碧桂园江山名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 筹备工作存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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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

(一)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及标准;

(十二)决定自行管理及自行管理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十三)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届满离任前,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十四)决定对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情况,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限制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投票权。

第六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业主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七条 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同时就解聘原物业服务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履行表决程序,未能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解聘原物业服务人的决议不生效。

第八条 业主大会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候选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进行表决并公示。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______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______,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定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决定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定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

(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经半数以上(含半数)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空缺达半数以上(含半数)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集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核查完毕,说明核查结果,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形式召开。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小组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议题,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对议题进行研究讨论;

(三)根据业主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议题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用于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草拟会议议题,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三)征询意见。公告期内,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业主意见并集体讨论。

(四)组织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表决。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应当明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

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业主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以备查询,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公示期为十五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第二十条 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拟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

(十)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

(十一)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三)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十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十七)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十九)本议事规则约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四)未有《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实施的行为;

(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1. 社区党组织推荐;

  2. 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3. 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4.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设成员______名(五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名。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成员______名(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年(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当日自行解散,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每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由候补成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的名单。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印章、业主名册、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档案资料以及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移交。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成员资格: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年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达到一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的;

(四)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向其索取利益、报酬的;

(五)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六)泄露业主信息的;

(七)虚构、篡改、隐匿、销毁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

(八)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的;

(九)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十)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

(十一)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十二)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

第四十条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成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及联系方式;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

(十三)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十四)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材料和音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除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外所有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七日内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